《东南学术年第期
中加引渡条约前瞻
林安民
摘要:加拿大曾经是最早与我国进行刑事司法合作的西方国家,但由于双方存在一些法律方面误解,两国
迟迟未能签订引渡条约。将两国引渡法内容进行比较,不论是根据两国的引渡法还是双方共同签署的国际条
约,两国进行引渡已经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双方未签订引渡条约这一事实已经成为双方进行引渡的重大程序
性障碍。因此,两国有必要尽快签订引渡,并在引渡程序以及相关细节方面予以重视。
关键词:引渡;双边条约;差异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双边引渡条约不仅是两国刑事司法合作程度的重要指标,也是一个国家刑事司法体制被
他国认可的重要体现。虽然加拿大早在年就与我国签订了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而
比加拿大晚十多年才与我国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西班牙、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早在
年和年分别与我国签订了引渡条约,但加拿大直到现在与我国之间还未正式签订
双边引渡条约。这其中很大原因在于中加两国对对方法律体制、司法体制的不熟悉与不信任,
造成双方之间存在一定误解,由此引渡条约迟迟难以谈判与签订。
近年来,中加两国建立了双边司法执法合作定期磋商机制以及警务合作机制,不断加强刑
事司法的交流与合作,还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加拿大皇家骑警关于打击犯罪的
合作谅解备忘录》等。此外,邓新智、刘晓全、赖昌星等中国籍嫌疑犯也相继被遣返回中国。
这一系列活动,显示出中加两国在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诚意,也预示着两国在法治观念等方面
的偏见与误解在缩小,两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曙光在即。
一
、中加签订引渡条约的必要性
中加两国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章国际合作中的第
条就是专门关于引渡的条款,但是无论是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还是加拿大的
“特定协议”以及我国的互惠原则,对引渡内容的规定都较为概括或抽象。因此,不管是依据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行引渡,还是依据加拿大的“特定协议”以及我国的互惠原则进行引
渡,都需要两国对引渡细节进行商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意识到仅仅靠该公约,难以有
效完成两国之间的引渡问题,因此其一方面明确:“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如果接到
作者简介:林安民,法学博士,闽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东南学术年第期
未与之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请求,可以将本公约视为对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
予以引渡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强调:“缔约国应当力求缔结双边和多边协定或者安排,以
执行引渡或者加强引渡的有效性。”
虽然中加两国引渡法的内容不存在原则性分岐,但是双方在引渡的具体程序方面的规定
却有较大差异,考虑到两国的司法体制以及法治理念方面存在的差异,如果进行引渡实务,则
存在一定程度上繁琐程序的障碍。也正因为如此,赖昌星呆在加拿大的年当中,中国政府
虽然一直期望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却一直未向加拿大政府提出引渡请求。事实上,目前被我国
全球通辑的贪官约半数隐匿于加拿大;①如果中加之间的引渡条约不及时签订,而仅限于《联
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其它手段,则对于合作打击犯罪不能起到有效作用,因此中加两国订立双
边引渡条约迫切而且必要。
二、中加签订引渡条约的可行性
中加引渡条约前瞻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