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民营经济新飞跃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4号),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实现新飞跃,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民营经济新飞跃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泛推行iso质量体系认证和环境认证。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加强科学规划和政策导向,构建功能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努力培育一批区域特色经济产业群。继续发展“块状经济”,提高产业层次,促进产业集聚。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进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发展。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加强与省内外、国(境)外企业,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外资。鼓励民营企业到东北、中西部等地区投资开发,拓展市场;积极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进出口业务。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三、大力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积极鼓励民营企业投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领域外的各个领域;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资本从事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领域的基建项目、技术创新和技改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
。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放宽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企业集团登记设立条件、企业冠名条件、非公司制企业的创办条件。积极开展企业无经营范围试点登记。
。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清理收费项目,公开收费种类、内容、标准,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禁止各种名目的乱摊派、乱检查以及各种强行推销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加强对垄断经营产品的成本监审和价格管理。
。完善人才引进机制,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大力发展职业经理等人才市场,加强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积极消除体制障碍,在政治待遇、政府奖励、职称评聘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人才公平对待,在公共资源享受上一视同仁,营造聚才、育才和用才的良好环境。
。加快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扶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加大对开发共性关键技术、创设科技孵化器、实施品牌战略、建设园区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财政扶持力度。对民间投资为主的公共事业等项目,财政资金可以通过国有资本参股或补偿等形式投入。
。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开发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品种,改善信贷管理办法和措施。进一步扩大和完善以民营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民营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和实施多渠道上市。加快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加强法制环境建设,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不受侵犯,健全完善保障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设立民营经济投诉中心,切实维护民营经济的各项民事主体权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障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权所有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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