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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车船使用税施行细那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凡在我国境 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人与作用人不一致精品资料,欢迎大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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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车船使用税施行细那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凡在我国境 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用税施行细那么,欢送阅读!
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那么全文
第一条 为了增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个人〕,均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 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那么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那么所附的〈〈海南省机动车辆 税额表>和〈〈海南省船舶税额表>计算.
第四条 以下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白用的车船〔军队悬挂地方牌号的 车、船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 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场〕、医院、幼儿园、 托儿所、敬老院〔荣耀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由国家财政 部门拨给事业经费的单位白用的车船〔经费实行白收白支的企业化管 理的单位的车船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 农业生产专用的各类拖拉机和其他农用车船;
〔四〕 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只;
〔五〕 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公共道路、航道和公安或者 航政管理部门不颁发行驶证照的车船;
〔六〕 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窟船、浮桥用船;
〔七〕 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殡仪车、救
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粪车船、义渡船、工程船以及残疾人 员专用的特制车;
〔八〕 五吨以下的非机动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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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非机动渔船和载重量十吨以下的机动渔船;
〔十〕经国家或者本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以上免税车船,如用于出租或者营运,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非机动车辆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 5月1日至6 月30日为征收期限.
对逾期未申报纳税的车船,除按税额补税外,一律给予纳税人应 纳税额一至五倍的罚款;对外市、县逾期未纳税车船,除给予纳税人应 纳税额一至五倍的罚款外,并责令其在五天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补 交税款和领取车船使用已〔免〕税标志.
第七条 纳税人已使用的车船尚未申报登记的,应于本细那么施行 之日起三十日内,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增加车船、车船产权转移、增加或者减少车 船载重〔客〕量、变更车船用途,应于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 ,当年内按使用月数计算征税. 省外车船在本省各地营运〔使用〕一年以上未纳税的,按本细那么规定缴 纳车船使用税.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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