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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存量房买卖监管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标准存虽房交易行 为,保证交易资金平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 纪管理方法>〔住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应协助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六条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撤消网签 合同的,应提交法院或仲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应将备案的网签合同作为收缴房屋交易 双方税款的要件.
第十八条 已备案的经纪机构应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市住 建〔房管〕部门申请领取存虽房交易监管系统密钥,成为系统注 册用户:
〔一〕 入网申请表;
〔二〕 营业执照及备案证书复印件;
〔三〕 网签人员身份证明及岗位证书复印件;
〔四〕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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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 应加盖机构公章,并提报原件进行核 对.
纪机构应在申请机构备案延续时,同时申请网签密钥有效期延 .
第二十条 经纪机构及网签人员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
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明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经纪机构应根据住建〔房管〕部门要求,配
备相应办公设施,,暂不 发放网签密钥.
第三章交易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存虽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住建〔房管〕部门在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 账户〞〕,为存虽房交易双方免费提供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效劳,实 施监督管理.
存虽房交易资金,是指存虽房买受人按存虽房买卖合同约定 支付的全部购房款,不包括经纪机构的中介费用以及办理房屋交 易登记所需的各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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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等.
第二十三条 存虽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平安、高效、便民、
无偿〞的原那么,交存和支付均应通过监管账户进行. 未经监管部门
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转.
第二十四条 监管银行应具备保证存虽房交易资金监管安 全、标准运行的金融管理业务水平,由住建〔房管〕部门择优选 定信誉优、效劳好、能够与住建〔房管〕部门的存虽房交易资金 监管系统直接进行数据推送的商业银行,签订存虽房交易资金监 管合作协议.
市区监管银行由市住建局统一确定,各区、开发区监管部门 在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并将开户行、账户等信息报市住建局 〔房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自 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各监管银行应在监管账户下根据房产买受人设 立子账户,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购房款的利息,在 存虽房转移登记完成后,进行监管资金划拨时,将购房款相应利 息同时转入卖方账户.
第二十六条存虽房交易资金监管额度,买受人需办理按揭 贷款的,只监管首付款;买受人不需要办理购房贷款的,监管全 部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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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纳入监管:
〔一〕 房屋继承、受遗赠;
〔二〕 直系亲属间赠与、相互交换房屋;
〔三〕 房屋共有人之间转让份额的;
〔四〕 直系亲属间以房屋买卖形式转让房产的;
〔五〕 因企业改制发生的房产转移;
〔六〕 投资入股等无现金交易的;
〔七〕 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拍卖所得房屋所有 权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双方应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声明, 并自行承当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存虽房交易资金监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房管〕部门存虽房交 易资金监管系统,签订<存n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二〕 ,到监管银行网点 缴存交易资金:
1、买受人需办理购房贷款的,应根据贷款审批表和资金监 管协议,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买受人不需要办理购房贷款的, 将全部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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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或分次存入监管账户.
2、根据买卖合同给定,出卖人需利用售房款归还所售房屋 原有贷款的,买受人应将归还该房屋银行贷款后剩余的购房款全 ,出具<存虽房交易 资金监管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收款凭证应包括 以下内容:存虽房买卖合同编号、 缴款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 缴存数额、缴存时间等.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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