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存量房买卖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虽房交易行
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
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
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字
〔2016〕16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
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 2017〕59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存虽房买卖均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存虽房买
卖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住建(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存虽房买卖的监 督管理工作。各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住建(房管)部门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各自范围内存虽房买卖监管 工作的实施。
财政、国土、国税、地税、人民银行、银监、公积金中心等 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存虽房买卖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存H房是指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 有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包括已办理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新建商品房。
第五条 存虽房买卖监管包括存虽房房源核验与出售委托、 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三项制度。
第六条 市、县市住建(房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存虽房交易 监管系统,并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和银行业务系统、房产税务 征缴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相连接,实现相关数据信息共 享。在系统对接前,各单位应及时将数据信息通过各种途径传递 给其它部门,共同加强对存虽房交易市场的监管。
第二章 房源核验与出售委托
第七条 房屋权利人需出售存虽房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 房屋权属证书,向房屋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门申请房源核验。
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材 料。
第八条 住建(房管)部门对房源核验申请应即时办结,出 具房源核验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所核验房屋是否存在司法查 封、抵押或者法律、法规禁止买卖情形,证明上设防伪二维码。
第九条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代理出售 的房源,必须经出卖人授权委托,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审核出卖 人身份信息、房源核验证明。对委托代理出售的,还应当核验委 托证明等相关材料。
出卖人可委托一家或者多家经纪机构出售房屋。
第十条 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标 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经纪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挂 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作 为房源发布必要内容。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 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买受人通过扫描二维码,可查询该房 屋权属状态;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 一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 息。
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出卖人书面委托、未经住建(房管) 部门核验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 息。
第三章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第十二条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自行成交的,可到住 建(房管)部门指定的网签服务窗口或签约服务点签订合同;通 过经纪机构成交的,由经纪机构通过住建(房管)部门的存H房 交易监管系统填写打印合同,经买卖双方同意后,三方签字盖章 确认。经纪机构需上传卖方持不动产证和身份证、 买方持身份证、
合同签字页图片。合同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
签约服务点是指住建(房管)部门指定的信誉良好、可提供 免费签约服务的经纪机构。
第十三条买受人需办理购房贷款的,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
金管理机构应将网签合同作为购房人贷款的审核依据,贷款额度 以合同价款和房屋评估价中较低者作为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持身份证明、网签合同、存虽房交易资 金监管协议和收款凭证、贷款申报审批表到房屋所在地住建(房 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符合规定的,住建(房管)部门应即时 办结。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证明材料。符合备案要 求的,住建(房管)部门予以备案,并将有关信息提交给税务、 不动广、金融等部门和单位。
第十五条 合同网签后,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 由双方持以下材料向房屋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 撤销网签合同申请书;
(二) 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 网签合同。
由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应协助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六条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撤消网签 合同的,应提交法院或仲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应将备案的网签合同作为收缴房屋交易
双方税款的要件。
第十八条 已备案的经纪机构应持以下材料,
潍坊存量房买卖监管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