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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镇集镇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把大华集镇打造成“宜居宜业的次中心城镇、工业重标准的,一概不准设置。
设置户外广告须经集镇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方可设置、悬挂。户外广告设置、牌匾悬挂要牢固、整洁、美观。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按《广告法》进行处罚。
第四节标语和宣传品
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到期及时撤除。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
禁止在建筑物、集镇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第四章出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条房屋出租人必须将出租房的情况报派出所登记审核,同时报工商所,镇计生站备案。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使用。房屋出租人要严格按规定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及承租的时间、事由进行登记。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法的,必须及时向镇计生站报告,承租人在出租房内超生的,由房屋出租人承担三分之一的社会抚养费。严禁向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对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给予处罚。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五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清扫保洁
第二十一条集镇管理办公室与集镇所有商铺、饭馆、单位等各类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文明、包安全的“门前五包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集镇街道和公共场所随意堆放杂物、建筑物或其他影响镇容的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或其它设施的,必须报集镇管理办公室同意,由村委会预收公共设施保障费,竣工收场时,由集镇管理办公室同村委会验收后返还。
第二十三条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四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以下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大小便;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垃圾;〔四〕在公共垃圾容器内倾倒建筑垃圾;〔五〕擅自移动、破坏环境卫生设施;
〔六〕其他影响镇容环境卫生的行为。集镇管理办公室聘请卫生监督员对集镇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有上述行为的,由卫生监督员开据票据给予一定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罚款5元,随地大小便罚款20元;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等罚款5元;〔三〕乱倒污水、垃圾等罚款20元;
〔四〕在公共垃圾容器内倾倒建筑垃圾罚款200元;〔五〕擅自移动、破坏环境卫生设施,视损坏程度给予原价1至3倍的罚款;
〔六〕其他影响镇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二节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二十五条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处理和清运。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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