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9353 — 2012 )
(2012 - 12 - 31 发布, 2013 - 05 - 01 实施 )
前言
08 的要求。
居室应符合 GB/T 50340— 2003 中第 4 章的要求。
室内灯光照度应柔和,居室及通道应设有夜灯及应急灯。
室内宜配备房间空气温度调节设施。
室内空气应符合 GB/T 18883-2002 的要求。
室内噪音应符合 GB 3096—2008 中 0 类标准。
设施设备
配套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 GB/T 50340— 2003 中的要求。
公共区域应设置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并满足:
——餐厅布局合理,桌椅应完备、干净整洁 ;
——卫生间应设置坐式蹲位、残疾人蹲位,具有安全防护设施,通风良好、无异味 ;
——浴室应有安全防护措施,洗浴用水水温应可调节,温度适宜 ;
——活动场所应设置固定的健身设施、设备,应设置固定座椅,设施、设备应符合老年人的体能心态特征 ;
——室内活动场所应光线充足,配有文化娱乐用品 ;
——应设置公共洗涤场所,配备洗涤用具 ;
——应配备老年人常用的康复器具。
居室和卫生间应配置紧急呼叫设备。
服务内容及要求生活照料服务
生活照料服务至少应包括:
——穿衣,包括协助穿衣、更换衣物、整理衣物等 ;
——修饰,包括洗头、洗脸、理发、梳头、化妆、修剪指甲、剃须等 ;
——口腔清洁,包括刷牙、漱口、清洁口腔、装卸与清理假牙等 ;
——饮食照料,包括协助进食、饮水或喂饭、管饲等 ;
——排泄护理,包括定时提醒入厕、提供便器、协助排便与排尿,实施人工排便,清洗与更换尿布等 ;
——皮肤清洁护理,包括清洗会阴、擦洗身体、沐浴和使用护肤用品等 ;
——压疮预防,包括定时更换卧位、翻身,减轻皮肤受压状况,清洁皮肤及会阴部等。
生活照料应由养老护理人员承担。
应配备生活照料服务必要的设施与设备。
应根据老年人的具体需要提供相应的照料服务。
膳食服务
膳食服务至少应包括食品的加工、配送,制作过程应安全、卫生,送餐应保温、密闭。
膳食服务提供者应由持有健康证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承担。
应配备提供膳食服务必要的设施与设备。
应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及需求、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提供均衡饮食。
清洁卫生服务
应包括环境清洁、居室清洁、床单位清洁、设施设备清洁。
应设置专职岗位并配备相应的清洁卫生人员。
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与用具。
环境清洁包括生活区和医疗区的环境分类管理、生活和医疗垃圾的分类处理。
环境、居室、床单位、设施设备应整洁有序、及时清扫。
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时,应对服务质量进行监控。
洗涤服务
洗涤服务包括织物的收集、登记、分类、消毒、洗涤、干燥、整理和返还
应配备相应的洗涤服务人员。
应配备必要的洗涤设施、设备与用具。
洗涤物品应标识准确,当面验清。
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时,应对服务质量进行监控。
老年护理服务
老年护理服务应包括基础护理、健康管理、健康教育、心理护理、治疗护理、感染控制等。
应由内设医疗机构提供或委托医疗机构提供。
应由在内设医疗机构或委托医疗机构注册的护士承担。
应配备必要的设施与设备。
应遵医嘱,应执行医疗机构规定的护理常规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
应参照医疗文书书写规范进行记录。
应参照对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的情况提供相应的护理服
务。
院内感染控制技术要求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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