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2)
全面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3月25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的公布为本市交通各行业驾驶员的交通行为设立了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汽(电)车详细的线路和站点,便利乘客候车、乘车,便利公共汽(电)车停靠,便利路面公共交通与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换乘。
第十条本市倡议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优化穿插路口设计;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记、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步行通道的建立和管理。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平安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平安隐患的道路,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须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立工程,依法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交通影响评价看法,对该工程的建立工程设计方案进展审核。
第十二条建立工程的交通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工程的出入口与道路连接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建立工程设计方案进展审核时,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看法。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立单位应当编制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其中交通标记、标线和可变车道、路口诱导屏的设计,应当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当经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或者损毁交通标记、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十四条已经投入运用的道路,公安机关可以依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须要,刚好调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公安机关负责交通信号灯的新增和调整;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通标记、标线的新增和调整。
对于常发性拥堵区域和路段,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优化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推动实施。
第十五条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隧道、桥梁等道路应当遵照科学、平安、畅通的原那么,设置限速标记、标线。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科学、标准、合理地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和标线等交通设施,并依据职责分工,保持各项交通设施功能完好。对配时不合理的交通信号灯或者简单造成分辨错误的交通标记、标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刚好进展科学合理的调整。
交通设施损毁、缺失或者存在平安隐患的,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刚好修复、更换,解除隐患。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不得阻碍平安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十七条设置横跨道路的管道、横幅等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五点二米;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长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物体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零点二米。
第十八条新建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电)车站点,应当遵照规划要求,配套建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鼓舞区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现有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电)车站点进展停车设施改造,满意社会公众绿色出行需求。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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