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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
民用建筑 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甲、乙类
建筑
房、库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主体 附属
丙、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 10 12 14 10 12 14 13 6 25
其他人防工程 6 7 9 10 2 14 13 6 25
注:。,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三章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 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 条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分区应在人防工程各出入口最里一道密闭门的范围内划分。
二、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三、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人防工程的防护单元相结合
第 条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 400m2(米 2)(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最大允
许使用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第 条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 1000m2。
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也不得增加。
第 条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的规定。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应符合本规
范第 条的有关规定。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 表
贮存物品类别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m2)
闪点≥60℃的可燃液体 500
丙
可燃固体 708
丁 1000
戊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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