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宪法解释的实现.doc关于我国宪法解释的实现一、在实践中,中国宪法的演进路程的方式是单一的模式, 即通过修改的方式实现宪法的演进,现行的八二宪法经过 1988 年、 1993 年、次 1999 年、 2004 年,共进行了四次 31 条的修改,与美国二百多年历史的宪法修改的条数相比, 中国修改宪法的频率可以称之为频繁。通过此种方式达到宪法与实践的统一与适用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首先修改宪法是为了让宪法与社会发展、变化步调一致;其次是弥补宪法的不足和缺陷。简单来说, 就是“拾遗补漏”。变化发展的社会瞬息万变, 即使高明的立法家也不能预言到以后社会的发展面貌, 也不能遇见到对现行宪法的认识的变化, 更不能揣测出社会的矛盾以及冲突的演变。因此为了迎合变化的实际社会, 必须对宪法予以修改。宪法承载着人们太多的希望, 首先作为国家的根本法, 其具有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 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 防止权力滥用, 体现其民主性的作用; 其次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表现在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 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做了必要的保障。宪法承载了人们对人权的保护、对和平的期待、社会稳定的寄托。因此各国对宪法的修改在外观上都设置了较高门槛, 使其变动尤为艰难, 但在我国即使过高的门槛设定也未阻挡对宪法的繁复修改, 即使我们明白这种反复的宪法变动和修改极易损害宪法的稳定性、进而挫伤宪法的权威性,但在实践中修改宪法还是持续进行。因此寻求一种新的、更为积极稳妥的宪法变动方式,便成为宪法学家、宪法学者孜孜不倦探讨的问题。而宪法解释较于其他宪法变革方式而言, 这种渐进式的宪法变革方式首先引起了学术界乃至决策层的关注和兴趣。因为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宪法变革方式,且在外观上宪法解释不会给宪法造成硬伤, 有利于保护宪法的稳定性及权威性, 尽管如此, 在中国宪法实践中, 这种宪法演变方式长期以来仍被忽视。在中国的法治环境下能否开拓宪法解释这一渠道, 宪法解释能否在我国发生效益增强现行宪法活力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二、在谈论阐述一个问题时,我们通常先理清此问题的科学内涵或定义, 但在如何定义宪法解释这个问题上还真是个问题, 因为学界对宪法解释的定义还未达成共识。目前在我国宪政实践中, 学界对宪法解释的共识认为, 宪法解释是由有权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的, 宪法解释的形式也有以下几种。第一,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立法解释,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宗旨,以及条文的含义; 第二,我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决、议形式通过的对宪法的解释; 第三, 实际法治生活和实践中的有关的宪法惯例。总之, 不论从何种视角定义宪法解释都不难看出宪法解释是以宪法为蓝本, 对宪法条文或精神原则进行释义,以期对宪法更好的适用。宪法解释的初衷是美好且实际的, 但宪法解释在我国宪法实践中到底有无立足之地, 还是值得商榷的问题。笔者认为: 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 其基本的价值取向是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的稳定性的。首先, 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认为,人类的认知限于一定的技术水平,且随实践发展而发展。以此说来, 一部宪法不管其制定多么完美和周延, 都具有滞后性和缺陷性, 由此导致的宪法解释确实是急切和必要的。其次, 从宪法的适用角度来看, 只有付之宪法适用性才能给予宪法生命和活力, 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检
关于我国宪法解释的实现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