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救〔 2010 〕 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等十二厅(局、行、会) 《转发民政部等十一部(委、行、局、会)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保字〔 2008 〕 154 号) ,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管理工作;县(区) 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 村民委员会) 受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委托, 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第三条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物价、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县(区) 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聘等形式,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第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公布一次。市辖各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各县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2 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科学确定。第六条城市居民在申请廉租住房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第二章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第七条城市低收入家庭, 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 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 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在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或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的; (二) 三年内购买或使用汽车、钢琴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拥有两处以上私有房屋且有一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市区居民上年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单身家庭超过 2 倍)的; 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 或经常出入于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三) 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3 (四) 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 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第九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第三章家庭收入的范围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第十一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的人均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 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 只要在调查期内得到的都需如实计算。主要包括: (一) 工薪收入: 主要包括工资、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二) 经营性净收入: 指依法登记取得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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