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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结算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监察部执行工程预、结算审计业务,明确工作预、结算的书面文件和编制预、结算所依据的下列有关资料:
(一)施工图;(二)合同;(三)实物工程量计算书;(四)材料费用资料;(五)付款资料;(六)取费资料;(七)有关证照;(八)施工组织设计;(九)招投标工程的有关文件;(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审计监察部应当于必要时召集成本控制部和施工单位参加审前会商。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条工程预、结算审计的目标与内容:
(一)工程量: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真实,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则;
(二)定额:定额的套用和基价的换算是否符合规定及正确;
(三)费用:工程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及正确;
(四)材料差价:系数、材料价差等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单项价差的材料价格是否符合规定,购料凭证是否符合规定及真实,是否与当时市场实际价格相吻合;
(五)资料:所提供的等级证明、营业执照、洽谈单、清工记录、工程变更表、竣工验收单等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及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一条工程预、结算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订的统一定额标准;
(二)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订、颁布的有关建设政策、规定;
(三)国家有关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标准图及其技术要求;
(四)经集团审计监察部认可的施工承包合同及其有关证件、凭证,如施工组织设计、等级证明、设计变更表、现场洽谈单等;
(五)设计图纸交底会审的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工程预、结算审计的程序为:工程签约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经集团成本控制部门审核后,连同施工图和承建单位等级证明、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送集团审计监察部。
审计监察部对上述资料进行审计,最后确定工程预算总造价。在审计监察部确定工程预算总造价后,有关部门才能签订合同据以组织施工与分期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时编制的工程结算书,经集团工程管理部、成本控制部门审核后,连同工程竣工验收单、项目洽谈单、清工记录和工程变更资料(补充协议或合同)等,送集团审计监察部审计后方可依据审计结论支付工程余款。
第十三条工程预、结算审计办法,一般应采取全面审计,条件暂不具备的,可采取抽审法,但对每一项抽审工程的预、结算具体项目需采用详查法。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在实施工程预、结算审计时,应当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单项工程预、结算编制是否确实以有关资料为依据,包括:
1、工程直接费计算是否以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定额为依据;2、工程间接费是否按工程的性质、类别、承包方式及施工企业级别等具
体条件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计算确定;3、利润、税金和管理费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4、工程价格是否准确;
(二)其他工程和费用是否属于该项工程;
(三)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建设项目时,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分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四)预备费计算所使用的计算基数和费率是否正确,回收金额的计算是否与有关要求一致。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在实施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对下列事项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一)分项工程;
(二)实际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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