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芜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芜湖市食违禁添
加物的;
(七销售变质、过期食品的,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八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九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或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十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第六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依法受理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转交有权
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应当受理的部门。第七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二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提倡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尽可能做到真实可靠,以便及时核实、查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举报材料和相关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举报奖励级别分为以下二个等次:
一等: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违法的情节,并能够提供相关重要证据,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等: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违法的基本情节,能够提供追索证据的重要线索,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第十条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等次,按违法案件罚没金额的比例,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低五百元,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等次举报的,按罚没款总额的10%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等次举报的,按罚没款总额的5%给予奖励;
(三按照以上标准奖励金额不足五百元的,给予五百元奖励。
(四对于司法机关追究被举报人刑事责任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按照
以上标准奖励金额不足五千元
的,给予五千元奖励。
(五对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有计划有组织、手段隐蔽、社会影响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审核同
意,给予一万至三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的发放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经核查可以确定身份,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案件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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