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尽管安乐死在民法学上看也是非法的,但是实行安乐死的理由也可以从法益衡量中寻找,也就是说,法理只是原则,它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出现例外。安乐死赞成者似乎可以认为,与其充满痛苦的生存,而且他们会认为即便活着也没有多少时间了,因此还不如痛痛快快地提前死亡。但是,人们对于像死亡一类人生最重大的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作出决定后终生坚持,永远不变,如果安乐死可以代理,极有可能导致代理人事后反悔,从而终生良心不安。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想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假设唯物主义的生命观就是宇宙的真理,即便如此,要从法律上全面论证安乐死合法恐怕尚需时日,甚至永远不可能完成,除非人类置这些法理于不顾——因为有人会说,何必那么迂腐。
除了中国对安乐死的各项规定,国外的一些国家也对安乐死做出了许多规定。
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各国不甚一致。1906年在美国俄亥俄州出现了最早的安乐死法案。自20世纪30年代始,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对安乐死立法问题进行讨论。先是在瑞士和德国,经过修改刑法,安乐死不被判作谋杀,也不按照谋杀处罚;在挪威的刑法中,将“仁慈杀人”作为一种特殊的罪行处理。继而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首先通过了《自然死法》,到1984年,美国就有1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通过了类似法案。日本则通过法院对刑法中有关“正当行为”和“紧急避难”的解释,给安乐死以有条件的认可。1996年,澳大利亚将安乐死写进了法律,使澳大利亚人第一个取得了自由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在荷兰,肯定“安乐死”的理论则也得到了立法和司法界的采纳,2001年,荷兰颁布了一部有关“安乐死”的法令,就“安乐死”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安乐死实现了有条件的合法化。受其影响,英国判例也对“安乐死”逐渐采取宽容态度,并相继有条件地承认了“安乐死”。但是,也有不少国家如法国、中国等认为安乐死为非法,主动帮助病人死亡甚至还要受到刑事处罚③。病人失去尊严感及自尊心,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就成了维护其人格尊严权的有效手段。在荷兰,按照一个有十年以上施行安乐死经验的医生所说,对于不少寻死的人,维护一己的尊严扮演一个很重要的角色。
我们可以来看一下世界上第一个合法安乐死的人的案例, 2003年11月10日荷兰一院(即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法案规定,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考虑成熟后,可自愿提出结束生命的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参与诊断和确诊,可实施“安乐死”。法案还规定,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 2003年11月30日,在阿姆斯特丹,这是一极平常的日子,但对托莱尔来说,这又不是平常的一天,因为她的母亲选择在当天与所有的亲朋好友诀别。这也是荷兰议会顺利通过安乐死合法的第二天。上午10时,托莱尔和她的二个姐妹、孩子们及其他朋友,等待牧师走进了家门,祈祷后,两名医生随后也进来了。房间布满鲜花。老母亲躺在床上,吃力地试图做出某种表情,对来人一一含笑。她今年71岁,她是一位非常开明的退休教师,几年前得了不治之症。几个月前,她就提请医生给她实施安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痛苦,并且已经获得了两位主治医生的同意。开始,托莱尔坚决不同意,但看到母亲一直在经受地狱般的折磨,拗不过老母亲的强求,
在与姐妹们商量之后决定同意。老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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