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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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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中共肇庆市委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引进和
造就高层次人才实施方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党委、管委会,市肇从事兼职、询问、讲学、科研活动,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工作;鼓舞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工程聘用、任务聘用、工程合作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 按本方法引进的人才,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政府所属人才效劳机构代理,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或政府所属人才效劳机构“集体户”;不迁移户口的,可以遵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暂行方法》的规定,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享受工作所在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托付人事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










第十条 按本方法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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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来肇。用人单位踊跃解决引进人才家属就业问题;随迁的子女入托、入学,凭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其户口〔含有效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优先就近支配,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按本方法引进的人才,其党〔团〕组织关系转移和申请入团、入党,由用人单位的党〔团〕组织受理;人事关系、档案托付政府所属人才效劳机构代理的,那么由政府所属人才效劳机构受理。
第十二条 按本方法引进的人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其本人和用人单位应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聘人才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人事关系、档案托付在政府所属人才效劳机构代理的,由政府所属人才效劳机构代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按本方法引进的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按原技术资格聘任,个别表现突出的还可实行低职高聘。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后须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年限的限制,依据本人条件干脆申请参与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聘任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对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国际公认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对引进的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因不同制度没有职称的,可设置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一样岗位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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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按本方法第四条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赐予适当的津贴和住房补贴。
〔一〕引进第一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月发给津贴1万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0万元。临时受聘来我市单位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每月发给800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用人单位供应相应的试验设施和科研经费。 〔二〕引进其次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月发给津贴3000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30万元,由用人单位供应相应的试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三〕引进第三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月发给津贴1010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15万元,由用人单位供应相应的试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四〕引进第四类人才,按其在境外的成就,比照前三类人才享受相应待遇。不能比照前三类人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万元。 〔五〕引进第五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万元。










〔六〕引进第六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3万元。
〔七〕对按规定引进的人才,签订1年以上5年以下合同的,实行住房租金补贴,按租住者相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和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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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