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K:〔 〕字〔 〕〔 〕支行〔 〕年〔 〕号
抵押合同
的,乙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10日,乙方应到车辆抵押登记机关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保险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妥保险手续,投保险种须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强制险、车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果因保险机构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妥的,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不间断。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甲方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在主债权履行完毕前,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按第三条第七款的约定处理。
抵押权的实现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
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乙方未予清偿的;
发生本合同第三条第八款所述情形,乙方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可通过与乙方协商,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甲乙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乙方是抵押物的所有人,并享有对抵押物的完全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方面的争议。
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乙方承诺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
甲方将主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将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并保护抵押物不受任何侵害。
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鉴定、估价、登记及其他有关费用。
甲方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通知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甲方实现抵押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抵押权的行使。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抵押物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如果甲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管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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