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运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年 8月 21日— 2—运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检举和揭发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规范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危害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已属消费者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所辖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审定、核拨工作。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商务、公安、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第四条举报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原料、食品; — 3—(五)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六)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水产等动物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七)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九)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非法收购、加工地沟油并用于食品领域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 (十一)未按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陈述或者其他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尽可能地向受理部门提供被举报人危害食品安全的具体违法行为、人员、时间、地点、见证人等重要证据及其调查线索。举报人举报时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受理各等级食品安全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可能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 4—国家、省及市挂牌督办的举报案件应由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理、处理。第七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其举报电话,同时确保举报通讯渠道畅通无阻。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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