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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制品购销合同
【篇一:购 销订货合同-皮具手袋公文包钱包男包箱
包票夹招商】
采购订主要学习的修边及剖层,修边要根据刀伤数量、虻眼数 量、血筋严重程度、脖头纹严重程度等将削匀皮修剪。要求皮形好 看,小块不小于6寸,背脊部血筋严重的要打开成半张,控制刀伤 虻眼数量。剖层要根据订单要求确定厚度,剖下来比较厚的要求回 收再修剪做别的工艺。
(二) 整理车间
整理车间中有震荡拉软机、熨平机、八角转鼓、绷板、磨革机等。
震荡拉软机的用处比较多,复鞣干燥后、湿法干燥后、涂饰喷浆期 间都会用到。需要拉软的皮子含水量不能太高,超过 40%高强度做
软容易松面,太低容易折伤皮板。含湿量通过仪器测量。
皮革熨平机可熨烫各类皮革,使皮革平展,增加光泽度,提高得革 率。
【篇三:山东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山东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皮革制品销售者、修理者、 生产者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的责任和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皮革制品生产、销售、修理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皮革制品是指皮鞋(用各种天然皮革、人造革、 合成革及其它合成材料加工生产的鞋类,包括运动鞋类、旅游鞋、 休闲鞋、时装鞋等)、皮件(用各种天然皮革、人造革、合成革及 其它合成材料加工生产的包件类,包括腰带、票夹、手套、旅行箱 等)、皮革服装、皮革家具、裘皮制品等产品。
第四条皮革制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和生产者、 销售者和供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 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指标是履行皮革制品三包规定的最基本的要求, 销售者和生产者可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皮革制品实行三包规定。
(二)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标注、 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制品,不得销售。
(三) 皮革制品出售时,应当场检验,并介绍产品的皮革材质及使 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销售发票和由山东省皮革 行业协会、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统一制定的三包信誉卡,销售发票和 信誉卡应明确标明和标识对应的皮革材质。
(四)销售者(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 品向消费者提供由山东省皮革行业协会、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统一制 定的三包信誉卡,提供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第七条修理者应当履 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 在产品三包期内免费修理和更换配件。
(三) 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和产品技术要求不符 的原辅材料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维修起止日期及修理后产品
的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 30日以上。(四)承
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 修理质量的查询。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和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及主要皮革材质等标识。 皮革材质标识必须真实标明是头层革、二层革、贴膜革、绒面革、 二层绒面革,还是人造革或合成革。(三)皮革制品特有的标注必 须符合规定:
1、佩挂 真皮标志”的产品,必须具有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统一印制和 统一发放的标牌和真皮标志使用资格证书,并符合真皮标志的三个 条件。2、是国家或省级名牌的产品,必须具有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获奖证书和必要
的证明材料。
(四) 明确三包方式,执行三包规定。
(五) 对高档皮革制品或有特殊性能的商品(包括浅色皮革制品), 应附加使用注意事项以及清洗、保养的方法。
(六) 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 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两年继续提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 询,并提供服务。
第九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 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信誉卡办理修 理、换货、退货。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 7日内,发生质量问题或性能故障,消费 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 次性退清货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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