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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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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集体建立用地运用权流转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标准我市集体建立用地流转工作,依据《广州市人及其他非住宅用途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










集体建立用地运用权出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出让用地的出租期限,还应当不超过出让的剩余年限。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托付具备B级以上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集体建立用地市场价格后,再确定出让底价。
集体建立用地运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区域、同类别国有土地运用权基准地价〔临商业路途价路段的商业用地应当加上路途价加价〕修正后的价格的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块集体建立用地运用权出让最低限价=该地块国有建立用地网格点基准地价〔临商业路途价路段的商业用地应当加上路途价加价〕×基准地价修正系数×30%。
前款所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依据已公布国有建立用地基准地价成果中的修正体系确定。
第十条 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消遣等经营性集体建立用地的出让或出租,应当托付该土地所在的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效劳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方式进展。
第十一条 符合按协议方式出让、出租的集体建立用地运用权,由受托付的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效劳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协议出让、出租公告。出让人、出租人应按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效劳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协议出让、出租集体建立用地运用权公告期限内,有两个以上意向人的,遵照公开出让、出租的程序办理;只有一个意向人的,由受托付的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效劳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集体建立用地运用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出让、出租合同。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集体建立用地运用权的,应当托付该土地所在的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效劳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集体建立用地运用权流转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托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集体土地全部证和集体土地运用证,宗地范围内有房屋、地上建筑物,
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交合法报建资料;
〔四〕有效的建立用地批准书,或者经批准延期的同意运用土地通知书; 〔五〕集体建立用地宗地图;
〔六〕有效的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及相应的建立用地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形式的建立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七〕集体建立用地运用权流转表决书,涉及公开出让、出租的,表决书应包括起始价;
〔八〕关于出让流转表决状况及流转方案公示的公证证明文件; 〔九〕集体建立用地运用权出让、出租合同文本;
〔十〕已开立的受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监管的社会保障专用账号; 〔十一〕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收取集体建立用地运用权出让、出租收益的账号。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效劳机构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为申请出让、出租的集体建立用地运用权符合规定的出让、出租条件的,应当承受申请人托付,与申请人签订托付合同。











第三章 转让、转租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集体建立用地运用权人可申请转让: 〔一〕原出让合同出让方同意转让;
〔二〕转让年限未超过出让年限减去已运用年限后的剩余运用年限; 〔三〕集体建立用地已设置抵押权的,已经经过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四〕转让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标准性文件的制止性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集体建立用地运用权转让的,集体建立用地运用权人应当托付土地所在的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效劳机构组织实施公开转让: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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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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