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方法〔试行参考〕
各市、县〔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 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平安的区域内,四周无污染源,无危急和平安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标准的园名;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平安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依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看法制定的课程教学打算和教材选用打算。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供应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标准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根本状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开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那么、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打算、拟运用的教材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打算配置状况说明以及场所运用权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供应的消防平安审核看法;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安康检查单位供应的工作人员安康证明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供应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供应本方法第十二条要求供应的有关实证式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开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展审批。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牵头会同基教、人事、打算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展审核。初审合格后,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展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署看法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筹设期间,幼儿园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考核。幼儿园未经消防平安审核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平安审核。审核合格,由举办者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展审核,审核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告知同级民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筹设工作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 具备办学条件,到达设置标准的,可以干脆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状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刚好通告基教部门,以便基教部门刚好对新批的民办园实行管理和指导。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前方可招生。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遵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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