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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聚鑫昌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乙方因个人私事请事假期间,甲方不计发事假期间工资。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
第十七条 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八条 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的教育。
八、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入职前甲方已经实施的
规章制度,在乙方入职后对乙方具有法定约束力,乙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服从管理,按时完成任务;
爱护用工单位的财产,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积
极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一条 乙方同意甲方对其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违反甲
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依
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甲方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相关内容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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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 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更劳动合同的。乙方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离
职证明、教育学历、个人简历、婚姻及生育状况、体检证明、不良记录等)与
事实不符的,视为乙方欺诈;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
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或者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
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或者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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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提前三十日向工
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方式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劳动合同
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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