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讲其他运输方式货物保险
第一节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第二节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第三节 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主要内容
第一节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一、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
(除外。
(二)保险期限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陆运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货物到达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但是最长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车站后10天为限。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的索赔时效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全部却离车辆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
三、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是陆上运输货物险的一种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方可加保。
加保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后,保险人负责赔偿在火车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或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但是,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以及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挫折而造成的损失除外。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海运战争险相似,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时为限。
第二节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一、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一)承保的责任范围
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和协会货物B条款大致相同。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遇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被偷窃、短少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二)保险期限
航空运输货物险的两种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也采用“仓至仓”条款,但与海洋运输险的“仓至仓” 责任条款有不同的地方。
(1)如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而未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
(2)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运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单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却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3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的规定。即: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终止。
二、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是航空运输货物险的一种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航空运输险或航空运输一切险的基础上,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方可加保。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期限,是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的飞机时开始,直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飞机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则以飞机到达目的地当日午在起计算满15天为止。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除战争险外,还可加保罢工险。
航空运输罢工险的责任范围与海详运输罢工险的责任范围相同。
第三节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一、邮政包裹保价
(一)保价金额
各国邮政机构有权限制它的最高保价金额,但不得少于5000金法郎,或在本国内的保价限额少于5000金法郎时,采用国内保价限额。实际上,目前参加该协定的国家,除少数规定不足1000金法郎,个别为5000金法郎外;一般均为1000金法郎。根据2006年12月份国家邮政局修订的《国际邮件处理规定》,规定最高保价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相当于876金法郎。
(二)办理保价包裹手续
保价包裹只限在设有海关的邮局交寄,办理交寄手续时,须先查看寄达国(地区)是否办理此项业务,一般限于参加《邮政包裹协定》的成员国。
由于保价包裹在寄递过程中遗失或受损时,邮政机构有按保价金额赔偿的责任。
二、邮政包裹保险
邮政包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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