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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被告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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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被告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处理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20)03-0-01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的最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之一,通过管辖权异议制度,可以保障案件得到多被告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处理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20)03-0-01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的最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之一,通过管辖权异议制度,可以保障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管辖、审理前的准备等章节中分别对管辖的种类、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和处理作了相应规定,但未明确规定案件存在多被告的情况下管辖权异议应如何处理。本文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多被告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归纳为以下两种模式:
一、裁定效力及于全体被告模式
这一模式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采用,即针对某一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出具一份管辖裁定,该裁定列明全案所有当事人,效力及于原告和全案所有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样式也采取该模式。
二、单一回应提出异议被告模式
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人民法院采用该模式,即针对某一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只列明原告和该被告,并仅对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进行处理。
本文认为,上述第一种处理模式(裁定效力及于全体被告)存在部分程序缺陷:
第一,从案件情况来看,有可能出现案件中多位被告分别同时或先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尤其是因下落不明采用公告送达的被告在公告期满后的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此情形下,如果多位被告同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尚可一并处理,但如果由于送达的原因(例如采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完全有可能出现在后送达到位的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时,人民法院先前针对其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作出的管辖裁定已经生效。如果采用第一种模式,在先的管辖裁定效力及于全体被告,而该名公告送达的被告等于事实上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到位、答辩期尚未届满、管辖权异议尚未提出的情况下即接受了人民法院对管辖的处理,逻辑上有违程序原理。
第二,从异议理由来看,有可能出现一位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但另一位被告在后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却成立的情形。例如,原告依据约定管辖以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一位被告在先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依据约定管辖作出驳回异议之裁定,效力及于全体被告。然而,该裁定生效后,另一位被告(如公告送达)在答辩期内又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签订补充协议对管辖条款作出变更,应以变更约定的合同签订地(非原告住所地辖区)法院管辖,如果该异议成立,则会出现与之前人民法院已作出的效力及于全案被告的管辖裁定相矛盾的尴尬局面。
第三,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针对管辖只需出具一次裁定,该裁定生效后对全案即产生管辖恒定的效果,不因之后再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受影响,人民法院亦不必再作处理。然而,本文认为,从程序保障来看,确定管辖是实体审理的前提,错误的管辖(如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甚至构成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法定事由之一。民事诉讼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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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