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众参与医疗保障的制度.doc浅析公众参与医疗保障的制度如何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一直是世界各国学者致力研究的热点与难点议题医疗保障提供的目的,即是帮助人们能够抵御疾病风险、实现基本生存权。纵观当今各国提供的医疗保障多以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两种形式存在, 主要解决的是医疗费用的筹集和支付问题在其运行过程中, 公众参与的作用显现并收到较好实践效果, 被纳入制度范畴。所谓公众参与, 其概念不同于公民参与。公众为“集合体”的概念, 可以是个体或组织。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在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拥有知情权、话语权、行动权等参与性权利,能合汇; 地采取旨在维护个人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动公众参与医疗保障的制度在我国还很不完善, 在我国医疗保障改革进入深水期之际,其制度化研究颇具意义一、必然: 正义权义结构的呼唤我国公众参与医疗保障的实然法中权利义务结构不能很好地实现医疗保障的宗旨和实质正义,制度的构建有其必然性。(一) 理顺权义关系根据我国学界传统的诠释医疗保障制度中最主要的权力主体为政府。这是因为在卫生事业范畴下的医疗卫生服务不仅是私人需求, 也是公众需求, 加之其他属性, 属于准公共产品, 应该由公共部门( 主要是政府) 履行提供的义务。相应地, 在医疗保障范畴下, 政府就有筹集和支付医疗费用的若干义务。由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 医疗服务市场为不完全竞争市场,医疗保障运行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建国以来, 从双轨制医疗保险到多层次医疗保障, 政府无一例外地具有绝对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受资源有限性和城乡结构二元性等因素的束缚, 虽然筹资来源多元化, 但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仍呈现出保障资金不足、保障分配不公、费用控制不力等诸多问题, 政府失灵明显。新自由主义者强调人人享有平等的医疗权利, 但这里的权利还是消极意义上的权利。在人口需求众多和医疗资源供给有限的供需矛盾面前, 所谓人人平等的医疗权利的实现, 就需要加人供给额度。若供给的责任全部由政府承担, 会出现福利国家危机, 即福利来源之危机, 也就是福利的提供者— “国家”出现了“不能承受之重”若完全交由市场化运行, 由于提供保障的主体利益不均衡, 仍然会出现保障分配不公等问题,市场失灵凸显。(二) 明确具体内容我国对于公众参与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有一定的立法实践, 但多限于笼统的原则或规则表述, 对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及其要素的规制甚少,且鲜有赋予公众运作医疗保障的权利。医疗保障的顺利运行首要依赖的是保障资金的筹集。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规定,除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外,各地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 多渠道筹集资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筹资来源虽然规定了社会化, 但是具体由谁来组织、筹集资金的社会主体有何权利义务,均未明确规定。二、架构: 立体闭合逻辑的设计如前文述,公众参与运作医疗保障是应然权利,且在诸多方面现行政策法规主体不明、权义不清, 这就需要在制度设计上进行全面“立交桥”式的逻辑架构。(一) 参与调适我国己迈入合作式医疗保险社会,故而医疗保障资金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商业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三种形式体现。其中,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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