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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干预下的劳动法中的契约自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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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干预下的劳动法中的契约自由.doc浅析国家干预下的劳动法中的契约自由一、劳动法的兴起劳动法的主要作用就是限制契约自由, 并对其进行规范。契约自由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充分完美体现了“私法自治”在合同达成过程中的运用。并且通过契约的引导, 使得商品交易和经济社会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和提高。在很早的时候, 契约自由就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和支持,并作为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譬如法国 1804 年颁布的《民法典》中就有“契约缔结双方如果是依法订立的契约, 则契约具有法律效益, 双方都应遵守。”的规定。自此之后, 契约自由的原则在很多的大陆法系国家中都得到了应用和普及。但是, 要知道每件事情都有其自身缺失的一部分, 原始的“契约自由”虽是一种发展, 但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而且, 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运用,使得“契约自由”的不足之处大大显现, 因为它忽略了有人说被迫缔结契约这一情况的。对劳动法有所了解的人都不难发现, 该论述是具备着一定的可信度的。以前的时候, 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是不分家的, 为此, 在当时, 劳动合同法是属于民事合同领域的。如, 法国把劳动合同纳入租赁合同的管辖范围内, 意大利把劳动合同独立成编了,德国则把劳动合同纳入劳务合同中。虽然,在现实的人类社会中也会由于个人能力的不同而分出三六九等来,但是,却并不会出现如动物世界中的严重的“弱肉强食”的现象, 因为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平等和公正”的原则。然而,要想“平等自由”民法真正的体现出来其功能, 却并不是那么容易的, 它并不能真正的协调好劳动关系及保护好劳动者。为此, 不同领域的人们( 领导者、法律研究人员、无产阶级) 也应该改变一下他们原有的想法, 也就是说尽量摆脱以往的绝对的契约自由赋予他们的枷锁, 而致力于相对契约自由的发展研究工作。以此同时, 民法也开始在社会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因此, 慢慢的, 劳动法就逐渐的成为了一个真正独立的法律部门, 它的完美蜕变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强有力的保障。从 1802 年,英国议会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开始, 该法就逐渐在不同的国家得到了认可。并且在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之后, 更是全力促进劳动法的完善, 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国际劳工权益的实施提高了强有力的动力。由以上介绍我们不难发现, 劳动法的兴起是在对以往契约自由修正和限制的基础上实现的; 尽管传统契约自由并不完善, 从在着很多的缺陷, 但是它仍然是合同法乃至整个私法的基石, 并在劳动合同中占据着极为关键的地位。二、契约自由的原则在现代法律中的体现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中的运用就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这一思想, 而且契约自由在劳动法及民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是极为重要的。现阶段, 劳动法已经真正从公法和私法中脱离出来了, 并且有了自己的独立领域。要想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就不能对其进行部分的调整改造, 而应该从整体进行重新的构造, 对契约法理也进行充分改造。这也就使得契约自由原则在劳动法领域中的地位逐渐下降, 而很多有利于利益平衡的原则慢慢增多。尽管现阶段的契约自由原则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发展空间, 但是它对于劳动关系活力的保障却也是显而易见的。就契约自由原则在我国劳动法中的应用具体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二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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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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