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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合伙协议_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
第十条
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
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须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十三条
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三章
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
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
第十五条
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六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
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九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修改合伙协议;
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八企业员工的分配、奖罚、福利方案;
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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