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手册
前 言
为了提高监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武汉永泰监理公司总工办组织编写了《建立工程质量限制、平安管理监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作为公司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必备的工具书。点…………………………………………………………..127
第九节 质量、平安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147
第五章 竣工验收的质量、平安监理工作重点………………………………………..154
第一章 质量限制、平安管理监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监理人员在建立工程监理过程中必需熟识、驾驭相关的质量限制、平安管理监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监理工作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有效地开展质量限制、平安管理监理工作。
一、建立工程质量限制、平安管理法规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摘录
〔一〕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建立工程平安生产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的责任主要有四条: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展审查的;
〔2〕发觉平安事故隐患未刚好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短暂停顿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未刚好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存心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承受调查或者拒绝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规定:
〔1〕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担当工程监理业务。
制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担当工程监理业务。制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担当工程监理业务。
〔2〕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利害关系的,不得担当该项建立工程的监理业务。
〔3〕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立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立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担当监理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中“为发生事故的单位供应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撤消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职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工程监理的主要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涉及工程监理的主要条款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立工期和建立资金运用等方面,代表建立单位实施监视。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立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立单位应当将托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遵照托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视检查的工程不检查或者不遵照规定检查,给建立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立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安生产法》涉及工程监理的主要条款: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平安生产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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