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沙村原村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实物补偿的,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支付,每户不足500元/月补足至500元
玉沙村原村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实物补偿的,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支付,每户不足500元/月补足至500元/月。
(三)电话、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的迁移补助标准:电话:100元/部;水表500元/户;电表600元/户;有线电视200元/户。
(四)2007年12月31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在此时间男性60岁(含60岁)以上,女性55岁(含55岁)以上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由区财政给予补贴。
特困户、低保户扶持
(一)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据《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在安置房屋交付之日5年内,对属于特困户、低保户被拆迁人的物业管理费给予全额补贴。物业管理费补贴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从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就业扶持
(一)被拆迁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二)被拆迁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其一次性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98号)执行。
(三)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被拆迁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被拆迁人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应当按照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98号)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四)被拆迁人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9号)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项目的,可享受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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