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变电所安规
作业人员进入电容器组围栅内或在电容器上工作时,要将电容器组围栅逐个放电并接地后方准作业。
第21条 牵引变电所要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急救药箱。当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将该设备的电源切断人员与高压设备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条件下,在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四、低压设备停电作业—在停电的低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五、低压设备带电作业—在带电的低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工作票
第39条 工作票是在牵引变电所内进行作业的书面依据,填写要字迹清楚、正确,不得用铅笔书写。
工作票要l式2份,l份交工作领导人,l份交引变电所值班员。值班员据此办理准许作业手续,做好安全措施。
第40条 事故抢修、情况紧急时可不开工作票,但应向供电调度报告概况,听从供电调度的指挥;在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将作业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批准人的姓名等记入值班日志中。
第41条 在必须立即改变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的紧急情况下,可不办理工作票,由当班的供电调度员下令,值班员更改定值,事后供电调度员和值班员应将上述过程记录入值班日志。
第42条 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工作票分三种:
一、第一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3),用于高压设备停电作业。
二、第二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4),用于高压设备带电作业。
三、第三种工作票(格规附录5),用于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低压设备上作业,以及在二次回路上不需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
第43条 第一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作业不能完成,应在规定的结束时间前,根据工作领导人的请求,由值班员向供电调度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种、第三种工作票有效时间最长为l个工作日,不得延长。
因作业时间较长,工作票污损影响继续使用时,应将该工作票重新填写。
第44条 发票人在工作前要尽早将工作票交给工作领导人和值班员,使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工作票中内容及做好准备工作。
第45条 工作领导人和值班员对工作票内容有不同意见时,要向发票人及时提出,经过认真分析,确认正确无误,方准作业。
第46条 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组成员,一般不应更换;若必须更换时,应经发票人同意,若发票人不在,可经工作领导人同意,但工作领导人更换时必须经发票人同意,并均要在工作票上签字。工作领导人应将作业组成员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值班员。
第47条 非专业人员在牵引变电所工作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若需设备停电,要按停电的性质和范围填写相应的工作奈票,办理停电手续,必须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人员的监护下进行工作,工作票1张交给当班值班员,另l张交给监护人,监扪人负责有关电气安全方面的监护职责。
二、若设备不需停电,由值班员负责做好电气方面的安全措施(如加设防护栅、悬挂标示牌等),向有关作业负责人讲清安全注意事项,并记录在值班日志或有关记录中,双方签认后方准开工。必要时可派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进行电气安全监护。
第48条 1个作业组的工作领导人同时只能接受1张工作票。l张工作票只能发给1个作业组。
同1张工作票的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不得由同1人担任。
作业人员的职责
第49条 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作票时要做到:
一、安排的作业项目是必要和可能的。
二、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正确和完备的。
三、配备的工作领导人和作业组成员的人数和条件符合规定。
第50条 工作领导人要做好下列事项:
一、作业范围、时间、作业组成员等符合工作票要求。
二、复查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要符合规定要求。
三、时刻在场监督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如果必须短时离开作业地点时,要指定临时代理人,否则停止作业,并将人员和机具撤至安全地带。
第51条 值班员要做下列工作:
一、复查工作票中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符合规定要求。
二、经复查无误后,向供电调度(或用电主管单位)申请(或联系)停电或撤除重合闸。
三、按照关规定和工作票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办进准许作业手续。
第52条 作业组成员服从工作领导人的安排,要确认各自的职责。对不安全和有疑问的命令要果断及时地提出意见。
第53条 发票人和值班员填写工作票时在“断开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及“已经断开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栏内,须将作业前所有将要断开和已经断开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分别按编号全部填写清楚。
准许作业的规定
第54条 值班员在做好安全措施后,要到作业地点进行下列工作:
一、会同工作领导人按工作票的要求共同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措施。
二、向工作领导人指明准许作业的范围、接地线和旁路设备的位置、附近有电(停电作业时)或接地(直接带电作业时)的设备,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三、经工作领导人确认符合要求后,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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