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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家庭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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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家庭关系?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祖孙等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章探讨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孙关系三组法律关系?本章分三节:第一节介绍父母子女关系;第二节介绍收养制度(养父母子女关系);第三节介绍其他家庭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关系、祖孙关系。 1第一节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男女因结婚而产生夫妻关系,由他们生育子女或依法拟制而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法律关系形成原因的不同,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形成)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收养、再婚的法律行为和事实扶养关系的形成, 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 2亲子关系的认定?实践中常有怀疑子女不是亲生、怀疑出生时调错婴儿、失散家庭成员确认、继承纠纷中亲子关系确认等纠纷,通常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解决。?亲子鉴定是应用医学、遗传学和生物学的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有亲生关系。?亲子鉴定以自愿为原则,但诉讼中,拒做亲子鉴定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司解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3案例:非婚生子女的确认甲男和乙女结婚后,因甲存在生理缺陷,多年未生育子女。乙为了做母亲,与丙发生两性关系,后生育一女孩 A。甲得知后非常生气,提出离婚。乙同意离婚, A归乙抚养,甲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离婚后,乙找到丙,要求其承担对 A的抚养义务, 丙不承认 A是自己的孩子,拒绝承担任何抚养费用。问:丙与孩子 A的父子关系如何确认? 4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原因不同,但权利义务是相同的, 主要有: 1、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3、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4、非婚生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和养父母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一、子女的姓名问题婚姻法第 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民法通则第 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 18条未满 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 案例: 原告陈某和二被告中的吴某原系夫妻, 92年生育一子取名陈凡。后双方于 1996 年协议离婚,孩子由吴某抚养,陈某每月向吴某支付抚养费 300 元。 1998 年吴某与本案另一被告张某结婚, 1999 年7月,由于陈凡准备上小学,吴某和张某商议将陈凡的名字改为张扬,并到派出所作了名称变更登记。 1999 年10月,陈某在看望儿子时,儿子告诉他自己已经改名。陈某听后勃然大怒,找到吴某和张某要求恢复张扬的原有姓名,遭到对方拒绝。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恢复儿子的原有姓名。问: 父母一方有无权利单方改变子女的姓名? 7 相关司法批复关于父或母一方能否变更子女姓氏问题,最高院有两个司法批复: 1、1951 年2月28日对华东分院的批复 2、1981 年8月14日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两点结论: 1、父母双方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姓名。 2、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改变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者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当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8 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顾。?婚姻法第 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根据司法解释(一)第 21条, 此处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到子女成年( 18周岁),但已满 16周岁不满 18周岁的且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除外。?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只有在自己有负担能力且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才承担抚养义务。 9案例:甲之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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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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