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最新整理版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与(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年字第借款合同(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损害,由乙方独立担当责任。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及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担当。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九条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该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为该抵押物遭遇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难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保险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应相同,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义务,乙方应接着购置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归还完毕止。
第十条乙方应指定甲方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手续办理完后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十一条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那么,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削减,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间乙方不得运用。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由乙方担当责任,并应就受损局部刚好供应新的担保,办理相应手续。
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四条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五条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发生以下状况之一时,甲方可提前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丢失民事行为实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实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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