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范本
任何一项平安生产行政执法的详细行政行为都必需包含平安生产行政执法监视、执法惩戒、执法订正、执法防范四个环节,并形成闭环。缺少任何一个环节,将导致平安生产行出行政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托付机关备案;在当月的24日前,向托付机关报送本月托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五)应当将实施托付执法之中发觉的无权处理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刚好报请托付机关依法处理。
(六)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刚好收回不再从事托付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
(七)平安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与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五、其余事项
(一)本托付书所载事项,经双方协商相同,可按本托付书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进展修改。
(二)本托付书所载托付执法权限,在托付期限内,除因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明文指令外,托付机关不得擅自收回或缩小范围。
(三)本托付书一式四份,托付机关和受托付组织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报送黑河市安监局和五大连池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托付机关:(盖章) 受托付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平安生产行政执法托付书篇二:
平安生产行政执法托付书
托付单位: 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被托付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依法标准县(市、区)安监局托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托付机关与被托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平安生产法》、《行政惩罚法》、《湖南省平安生产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一、托付执法范围
负责本区域内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工作,干脆查处托付权限范围内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
二、托付执法权限
受托付单位在托付权限范围内,以托付人的名义行使以下监视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托付单位要遵照托付单位的统一部署,谨慎传播贯彻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安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档案,催促企业落实平安生产责任,指导企业刚好整改隐患。
(二)行政检查权。遵照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托付单位打算执法检查的要求,对托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托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展现场检查时,发觉生产经营单位有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马上改正或限期改正;发觉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马上解除、重大事故隐患解除前或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有权责令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短暂停产停业、停顿运用、停顿建立。
(四)行政惩罚权。依据《平安生产法》、《湖南省平安生产条例》、《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方法》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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