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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罪(论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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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见死不救罪
※※※※
摘要:关于见危不死是否承当法律责任,至今仍无定说。法律标准的真空状态也带来司法实践的困难。近年,全国出现了几起见危不救致人死亡的恶性暴力事件,社会舆论强烈要求严惩当事人。在具体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们遇道德控制力减弱,这使得见危不救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2.2在刑法上不能设立“见死不救罪〞的观点
面对一个处在危险中急需救助的人,旁观者可能很多,虽然社会道义呼唤他们伸出援助之手,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所有公民都必须无条件地承当救助义务。因此,将“见死不救〞行为一般性地纳入法律所要调整的人的社会行为的范围缺乏法理依据,所谓“见死不救罪〞实在很难成立。
有的学者认为,“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道德问题,只能从道德上予以谴责,不能将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化〞,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因此,不能把具有较高要求的道德法律化,不能用法律制裁的方式去惩罚那些违反具有较高要求的道德恶行,而应在道德与法律之间保持完美的和谐与平衡。
如果属于公序良俗范畴的“见死不救〞要想通过法律底线来解决,或仅仅因为一方利益被损害就横加给他人法定义务,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成为以法的名义对道德行为过分介入的非理性做法是一种道德专制或道德暴力。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看,惩罚“见死不救罪〞的实际可操作性很少。
在立法方面,首先,假设“见死不救罪〞成立,见义勇为成为法定义务,那么见死不救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犯罪。成立不作为犯罪的一个必备要件就是要求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而行为人是否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应该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加以判断,并且,当行为人履行义务面临一定危险时,法律也不能强制要求行为人不顾一切去见义勇为。那么,对于何谓“能〞,何谓“不能〞;何谓“救〞,何谓“不救〞,法律显然无法明确作出界定,但如果立法过于模糊,又不利于司法实践,立法者首先就要面临这个难题。认为不能设立的依据:〔1〕根据我国刑法的价值取向和具体国情,我国刑法应严格贯彻法益侵害说,法益侵害说强调犯罪是严重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而不是仅仅违反了社会伦理;〔2〕如何确定犯罪主体范围,如何控制处分范围,是个难题。见死不救的人有多少?有些案发生在公共场所,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事故发生后,群众看稀奇、看热闹的人较多,故涉及人数较多,是否要把所有见到该事实的人都视为犯罪人?这是立法上的最复杂的问题;〔3〕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兴旺,救助者的人身和财产平安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有时会因救助而使自己反遭麻烦;〔4〕在司法实践方面,公安机关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难题,要求我们要增加多少警力;〔5〕传统和习惯,其本身就有好有坏,也在不断开展变化,内涵外延不很确定,如果将其作为作为义务,同一般的道德义务也很难划清界限,就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6〕由于我国与西方国家国情不同,我国不应该效仿西方推行法律道德化。有的学者从另一方面认为在教育文化领域的努力之下,人们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能够产生心灵的动力,但在目前情况下,很难再单靠教育与文化的影响去促使人们形成协调一致的心灵契约,教育不是万能的,需要用法律来增强心灵动力。
3“见死不救〞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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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学者主张为见危不救立法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法律的正当性和可操作性。法律调整的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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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沧桑一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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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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