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红梅舞厅租凭经营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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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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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将宜良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位于迎宾路71号宜良县旅游旅社红梅舞厅六楼租凭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租凭期限:1年,从2014年2月2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
二、租凭费:,按照先交款后使用的原则,每年及以后各年的租凭费于上年度12月13日一次性付清。
三、租赁期间甲方为宜良旅游旅社(迎宾路71号)的房屋产权所有者,乙方只有使用权、经营权。不得将房屋作抵押贷款,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租凭期间:乙方必须确保原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整性,不得私白开挖门窗或隔墙等。如需要正常装修房屋,必须报请甲方研究同意后,方可加工。否则造成房屋损坏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责任。租赁期满乙方对房屋的装修改造部份不得拆除,甲方也不对乙方作任何补偿。
五、租赁期间:房屋、水、电设施是甲方的固定资产,移交给乙方使用、维护管理。产生损坏,由乙方出资修复。
六、乙方在租赁期内、使用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月以实际使用量支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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