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厦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其测绘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规章,管理测绘工作,处理测绘违法案件;
(二)负责编制、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地籍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编报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年度统计报表;
(三)管理审查本行政区域测绘队伍的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市场;
(四)负责本市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和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测量标志的管理和维护;
(六)负责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负责厦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审批;
(七)负责建立测绘成果汇交、保管、编制、发布与利用等制度;负责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分析、整理、统计上报,定期编制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保管单位;
(八)负责全市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及其成果的审核备案、归档及利用的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一)、负责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二)、组织实施公益性基础测绘,为政府及社会各部门提供各种基本比例尺地形图;负责基础测绘产品的检查验收和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用地蓝线、红线拨地定桩、建筑物验线、规划道路定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量等政府部门行政职能所需要的测绘活动;
(四)、负责厦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二章基础测绘
第五条本市基础测绘项目包括: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和1∶5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采集、测制和更新;
(三)建立、维护、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利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四)编制与更新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五)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本市的基础测绘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将年度基础测绘计划纳入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预算内经费保障基础测绘项目;负责基础测绘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以及各个重要的专项规划的衔接,提出基础测绘工作的导向和重点。
各区、各部门如需开展基础测绘项目,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基础测绘项目,不得擅自向境外购买基础测绘资料,避免基础测绘项目重复建设。
第七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中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要素,应当实行动态更新。
第三章地籍房产测绘
第八条申请土地登记前,应进行地籍测绘。
因土地登记需要的日常地籍测绘,由申请人出资委托经厦门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测绘队伍施测。
第九条测绘单位依法实施地籍测绘项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条本市房产测绘管理实行测绘资质备案管理制度。保证用于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
凡在本市从事房产测绘的单位均应取得国家或省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含有房产测绘资格的
“测绘资质证书”,并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备案,向社会公布。
凡在本市从事房产测绘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参加厦门市房产测绘业务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测绘单位负责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司法审判、房产管理等需要进行的房产测绘,由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房产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按照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
二级检查由房产测绘单位组织实施。
一级验收由房产测绘委托人组织进行,并签署验收书。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向委托人解释测绘的依据、方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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