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卫生法规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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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航空卫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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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检合格证的规定
申请取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外籍航空人员,必须首先申请获得中国民航当局对其所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认可,或者申请取得中国民航当局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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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的药物
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
影响植物神经系统的药物
止痛剂
中枢性抗高血压制剂或神经节阻滞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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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学鉴定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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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合格证取得的前提
接受体检机构按照CCAR-67FS-R2医学标准和AP-67FS-002实施体检鉴定并取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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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格证需重新鉴定的情况
各类合格证持有人,在合格证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连续中断行使执照赋予的权利超过30天时,需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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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申请人提交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提供本人医学资料、既往体检文书,并按要求在“合格证系统”中,填写《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体检表》)首页“申请人基本情况”栏内所有信息(见附件1),签署与本人身份证明相同的姓名。
申请人在接受体检医师体检鉴定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健康状况、本人及家族病史信息,不得隐瞒病史、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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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
按照CCAR-67FS-R2的规定,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暂时不合格、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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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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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鉴定基本原则
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虽然不排除鉴定结论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但应尽量避免出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错误。该原则可能会导致制定的医学标准过严,但为了保证整体飞行安全水平,在医学鉴定中掌握该原则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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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条件
各级体检合格证均应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⑴心理品质不良;
⑵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⑶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⑷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⑸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恶性肿瘤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良性肿瘤。
(7)心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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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神科
精神病及其家族史(三代以内血亲),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人格障碍和精神异常、情感障碍或严重的神经症等,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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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神经系统
癫痫和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脑血管疾病,颅内损伤及其它并发症,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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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循环系统
心肌梗塞、心绞痛、冠心病、严重的心律失常、心脏瓣膜置换、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和心脏移植等,以及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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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呼吸系统
活动性肺结核、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胸部纵隔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合格;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Ⅰ、Ⅱ、Ⅳ级合格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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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传染病
病毒性肝炎及其携带者、梅毒和艾滋病(AIDS)及其携带者,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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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化系统
可能导致失能的肝硬化、疝、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和胆道系统结石,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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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需用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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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淋巴、血液系统
淋巴系统结核、白血病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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