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 Y Z-8303R/L ,但生产企业提供了 YZ -8301R/L ,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 15% ,了结此案子。——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我国某公司 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 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 USD ,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 1 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 100 0美金,剩余部分 30 %和 70% 分别以 L/C和 T/T 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 A公司按合同和 L/C 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 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 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 因 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案例分析按 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 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因为以 CIF 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 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 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 卖方无权拒收拒付。案例分析某公司按 CIF Lond on 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 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 12 月 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 12 月 2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如此签约是否正确? 分析: 不正确 CIF 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转运港船舷。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合同中要求卖方负责货物于 12 月 2日货轮驶抵目的港,延长卖方责任至目的港,有违 CIF 术语的责任划分,对卖方不利。案例分析在 80 年代,有一出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 CIF ,当时正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 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 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问: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是否合理? 分析:不合理。在 CIF 术语下,卖方负责投保,但其要求如下: 在买方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无需投保战争险。案例分析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 F OB 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 2001 年 3~4 月份,可是到了 4月 30 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 1、如果货物在 5月 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 2、如果船于 5月 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 分析: 1买方。如该货物已划归合同项下,则由买方负担。 2买方。案例分析有一份 FOB 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 500 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 其中 40 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的。货物抵运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船行途中遇到恶劣天气,有 50 辆卡车被冲进海中。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 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已转移,无须赔偿。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 分析:改案例的关键在于货物有没有特定化。如果货物进行特定化了,证明该 50 件中的 40 件是乙公司的货物,那么风险在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乙公司, 甲公司无需赔偿。但是,在案例描述中说明,货物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划分。由此看来,在货物运输途中,货物并没有特定化,不能证明 50 件损失的货物属于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索赔,卖方要承担相应责任。案例分析我某公司每公吨 242 美元 FOB V essel New York 进口 200 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 48400 美元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 500 00 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应由我另行电汇。美方此举是否合理? 分析:不一定。关键在于该合同是遵循《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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