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_号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物的价值削减的,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局部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押物的价值削减,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
第十一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二条 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接着用于质押;
3.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状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实现质权、停顿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紧要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实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_________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十五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状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缺乏局部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担当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干脆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消。
第十六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按以下依次安排: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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