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信人(甲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授信人(乙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行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特别提示: 本合同系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 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第一条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授信人向受信人提供的最高综合授信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本合同所称之最高综合授信限额(简称“授信限额”),是指授信人依照信贷制度及受信人条件向受信人提供的,在一定期限内受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业务种类可以使用的信用额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合同项下授信限额适用于甲方与乙方发生的贷款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第三条授信期限本合同项下授信限额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与乙方可在该期限内签订具体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具体授信业务的到期日不受该期限约束但应遵守具体贷款及授信业务的规定。授信期限届满,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第四条授信限额的使用受信人使用本合同项下授信限额的,应根据授信人提供的各业务品种提交单项业务申请;授信人依照相关具体业务规定对该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 双方另行签订单项业务合同;授信人根据单项业务合同向受信人提供贷款及其他授信服务。在本授信合同项下单笔授信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等约定以相应的单项业务合同、凭证等相关文件为准。第五条授信限额的调整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可能影响授信人权益时,授信人有权相应调整综合授信限额和/或停止受信人授信限额的使用、取消受信人尚未使用的授信限额。 1 、与受信人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国家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2、受信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受信人经营实体主动或被迫停业、清盘、重组、解散或破产; 4 、受信人及其经营实体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刑事处罚,或与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其他银行贷款、拖欠供货商货款等; 5 、受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本合同或与授信人签订的其他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6、受信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7 、受信人未履行本合同或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 8 、受信人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及其他损害或可能损害授信人权益的行为; 9、受信人或其经营实体高管人员发生或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0、受信人经营实体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改组等情形; 11、受信人及其经营实体丧失商业信誉; 12、受信人经营实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或者受信人经营实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出现诉讼或仲裁案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宣告破产、解散等情况; 13、为本合同项下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担保物发生损毁灭失、价值贬损、所有权争议等不利于授信人权益的情形; 14、本合同项下授信业务的担保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所提供的资料及手续虚假,担保人违反其与授信人或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合同,或因该类合同产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被迫或主动停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发生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银行债务,出现兼并、收购重组及其他可能减弱其担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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