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
《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
(渝人发〔2006〕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重庆市物业管理师制度纳入全市职称工作的统一管理,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考试考务、考前培训、考核认定等组织实施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共同负责。
二、考试组织实施
㈠市人事局、市国土房管局共同成立“重庆市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㈡市人事局负责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报名、公布考试成绩、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考试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㈢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人事局负责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并负责教材征订以及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继续教育等工作。
㈣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三、认定考试
㈠申报范围:凡符合《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所列条件者,可申报认定考试物业管理师资格。
㈡认定考试组织:市国土房管局、市人事局共同成立“重庆市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物业处),负责认定考试管理工作。
㈢认定考试申请材料上报和考试时间及各环节工作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
市人事局专技处 89077237
市国土房管局物业处 63651291
附件:
1. 重庆市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办公室成员名单
2. 重庆市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公室成员名单
3.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九日
附件1:
重庆市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吕经建市人事局副局长
副主任:欧顺清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
成员:杨锐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韦平市国土房管局组织人事处处长
丁元眉市人事局人事考试中心主任
朱希全市国土房管局物业处处长
胡信涵市人事局人事考试中心副主任
王小平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处长
附件2:
重庆市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
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朱希全市国土房管局物业处处长
副主任:杨锐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韦平市国土房管局组织人事处处长
丁元眉市人事局人事考试中心主任
胡信涵市人事局人事考试中心副主任
成员:王小平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处长
朱建英市国土房管局物业处副处长
附件3:
人事部建设部文件
国人部发[2005]95号
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
《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现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
2、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专业管理人员素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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