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法院告诫、待岗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法院队伍管理,增强法院干警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敬业精神,树立法官和法院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正式干警。
第三条告诫、待岗是指本院干警政治素质和工作表现较差,不适宜在现岗位工作,又不构成辞退或开除公职条件的,对其进行告诫谈话,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离岗、接受教育的一种组织措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告诫、待岗:
(一)纪律松弛,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不改,影响所在部门工作开展的;
(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办案、办事质量效率不高,造成不良影响,或因主观原因没有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
(三)作风不正派,闹无原则纠纷,或挑拨离间、拨弄是非,或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群众观念不强,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违反工作程序,造成不良影响或被群众投诉反映三次以上的;
(五)因被临时安排从事非本部门工作而不服从安排或即使参加了临时性工作却怠于履行职责,一年内累计被接受派遣部门的负责人谈话两次以上的(以记录为据);
(六)违反法院规章制度,所在部门负责人认为影响到本部门工作的。
第五条干警出现第四条所列情形的,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事实,会同监察室实行告诫谈话,形成材料,由监察室备案。第二次告诫的,由监察室决定扣发三至六个月的奖金(期间只发工资);第三次告诫的,由监察室决定待岗一至三个月,并扣发六至十二个月奖金(期间只发工资)。
对部门负责人的告诫、待岗,依照“一岗双职”责任制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条待岗人员不服待岗决定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院党组提出申诉,院党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答复工作。申诉期内不影响待岗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遵守本院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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