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201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天津职业大学档案馆 4/18/2017 2中华人民共和令第七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1996 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江泽民 1996 年7月5日 4/18/2017 3《档案法》相关时间《档案法》相关时间?1987 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6 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4/18/2017 4《档案法》修改条款《档案法》修改条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8/2017 5《档案法》修改条款(续) 《档案法》修改条款(续)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6)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4/18/2017 6全国档案事业管理体制图示全国档案事业管理体制图示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省直机关档案部门地(市、州、盟)档案局、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地直机关档案部门县(区、旗、市)档案局、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县直机关档案部门 4/18/2017 7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制发《档案法》的目的及意义。?“档案”基本含义?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4/18/2017 8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调和社会发展计划。 4/18/2017 9第二章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监督和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本单位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全国档案事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权利及义务主管对象级别机构名称 4/18/2017 10第三章第三章档案的管理(一) 档案的管理(一)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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