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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浅析与未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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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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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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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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