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社会用字规范要点
【社会用字主要含:路街牌、巷牌、公共设施标志牌、
单位名称牌、店牌、招牌、楼房墙体、屏幕、广告牌、
站点牌、标语、公告、交通指示牌、公共场所门面、
橱窗、柜台、价目表、商品说明以及电脑、出版物、
印刷品、宣传品、公民身份证、工作佩卡等用字】
1、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主要指《简化字总表》中推行的简化字);
2、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自造字及错别字;
3、不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4、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5、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以汉字为主,并按《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拼写,加注在汉字的下方;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当大于汉语拼音;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出资的外国企业字号,但应当同时译成规范汉字;
7、不得单独标注外文,如特殊需要使用外文时应以规范汉字为主、外文为辅;已单独使用外文的,应补上中文;外文书写或翻译应规范;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当大于外文;
8、店牌、店招名称含义应完整、明确、规范,应按审批的句式、规范的字体、字形制作使用,便于公众识记;
9、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备有商标注册证(分店宜备有复印件),商标右上角应标出“”记号;
10、名称牌、招牌的手书字中有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的,应另配放规范字副牌;
11、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不得随意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
12、汉字与外文、汉字与拼音均不得夹杂使用;
13、汉字横排书写按照从左到右格式排列;竖写时,则从右到左排列;
14、特殊情况按审批部门依法办理。
15、各广告、刻字、印刷企业应依法制作社会用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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