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二审代理词(范例二)
民事诉讼二审代理词〔范例二〕
诉人提出劳动支配与生产组织打算。但被上诉人未能依期提出。11013年4月15日,被上诉人与徐___签订了一份《碎石加工合同》,规定由被上诉人向涂___供应90cm以下花岗岩片石25万立方米,由涂___加工成0一5cm、5一20cm、20一40cm三种规格碎石;涂___每月必需保证完成23000立方米碎石的任务。这样,便把上诉人在《碎石加工合同》中整个工程任务完全转包给了一个个体经营者。签订这样一份包工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才于11013年4月22日向上诉人提出劳动支配和生产组织打算。可见,被上诉人不具备履行《碎石加工合同》的人力。
值得说明的是,涂____又何尝具有履约的人力呢?整个生产期间,经常只有十几个工人在工场生产,根本无法完成整个工程任务。
其二,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履行《碎石加工合同》的物力。第一,其破裂设备性能极差,无法担当25万立方米的碎石加工任务。被上诉人共有五部颗式破裂机,它们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只为上诉人加工了4362立方米的碎石。11014年1月29日被上诉人在提交给原审法院的补充材料中称,“现机器经检查已无法运用”。试问,这五部顺式破裂机只为上诉人加工了几千立方米的碎石,离完成整个工程量还差十万八千里,就已经坏了,如何能够担当25万立方米碎石加工的艰难任务呢?其次,经____有色金属探究院对上诉人的破裂设备进展技术鉴定,结论说明,这五部额式破裂机造型不对,只能加工32cm以下的石料,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加工90cm以下石料的任务〔而且被上诉人并无二次破裂手段,即既无破大块设备,也无爆破许可证〕。
其三,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履行《碎石加工合同》的财力。被上诉人在起诉人起诉状中称,上诉人没有按规定时间支付预付款,因其急需这笔资金用于开工打算,因此生产打算工作受到紧要影响。这就说明被上诉人缺乏履约的财力。
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充分印证了上述各点。在整个合同履行期内,被上诉人从11013年6月22日正式投产之日起,至11月10日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之日止,正常生产时间共达4个月零19天,按合同规定的碎石加工任务为101,350立方米怡即使从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预付款之日〔7月31日〕起,至其向上诉人提出原材料超规格之日〔10月10日〕止计算,完全无争议的正常生产时间共为2个月零10天,按合同规定的加工任务也应为52000立方米。可是被上诉人在整个生产期间内却仅仅为上诉人加工了4362立方米碎石,差距何其悬殊!可见,本案的症结并非原判决所认定的所谓上诉人耽搁支付预付款和原材料超规格问题,而是被上诉人根本缺乏履约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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