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渐进主义模型分析
[摘 要]户籍改革对我国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各地正在进行一系列的户籍制度改革,《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再一次修订成为整个社会的焦点。其中关于然趋势,所以全国各地正在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加快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步伐。
(二)滞留户口——社会的又一不稳定因素
上海作为全国户籍改革的前沿阵地,一直走在全国户籍改革的前列。
滞留户口其实由来已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房屋买卖现象已越来越普遍,尤其在大城市更加常见。在上海这样一个流动人口大、人口密度大、导入人口大的特大城市,房屋买卖以及户籍制度已成为居民心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几乎所有买房者都有着“洁癖”,每个人都希望自己买到的房子“干净”,即没有买卖纠纷,没有上家户口,以免遇到麻烦。而上家如果有购房需求的,一般都是先出售自有房屋,拿到钱款之后再去购置房屋,目前上海户口迁移必须凭有效房屋产权证才能入户,导致上家户口必须在原出售房屋中至少搁置几个月,且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上家往往有时候很难在短时间内寻觅到合适的房屋,这就导致了搁置期的延长。原先普遍的做法都是下家与上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保留部分尾款,等上家户口迁出后这部分尾款才会打给上家,然而这一做法其实只是一种对目前现状妥协的无奈之举[2]。
在目前中国的大城市以及特大城市中,这一问题已渐渐成为当地政府需要攻坚克難的一块阵地,如何调整出台政策来维护下家的权益且保证上家权益,为房屋转让活动提供制度保障,使得所有户籍人员幸福感提升,还需要当地政府制定出更加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政策。例如:江苏省、深圳等地都开始尝试出台细则强制迁移上家户口,细则有了,然而真正办理成功的却依然是少数。
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在调研了江苏、深圳等地出台政策过程、落实细则等环节后,又结合了上海本地的户籍制度调整问题,在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规定又急需修正补充的时期,出台了《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这一规定有助于上海户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3]。
(三)户籍制度的渐进分析
在2018年4月的市局人口变动调查培训会上,对新规第三十二条进行了执行补充,民警需要对上下家买卖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调查后才可受理相关申请。市公安局人口办出台的《贯彻执行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中第六项第二款指出: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核验该房屋地址内全户户口及滞留户口人员情况。核实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履约情况,若申请人存在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况,公安派出所应告知申请人待合同履行完毕后再行申请。于是,在5月新规正式实施的第一周内,不少充满希望的下家们在申请时受阻,下家们对此意见非常之大,房屋产权证的发放难道不足以证明买卖履约完成吗?面对这一群众意见,市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在听取了群众、一线民警的建议和意见后,又迅速出台了《贯彻执行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二)》,明确了房屋权利人在申请强制户口迁移时,公安机关无需再核验当事人具体履约情况。
因为强制户口迁移这一政策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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