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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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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高度的一半;一般地区、,建筑间距大于45米的,按45米控制,且不小于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的一半。
  (三)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建筑,呈一定角度布置时,建筑间距按本条(一)、(二)款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呈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的确定:
  (一)建筑高度不大于40米的,城市核心区、棚户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4,建筑间距大于40米的,按40米控制;一般地区、,建筑间距大于45米的,按45米控制。
  (二)建筑高度大于40米的,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5米,且不得小于较高建筑计算高度的一半。
  第十二条 三个或三个以上连续布置的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遮光面宽度,且不得小于20米;临城市干道或广场的,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三条 被遮挡住宅建筑与其主采光面垂直方向上的遮挡建筑重叠长度不大于6米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4米;遮挡建筑为高层的,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十四条 两幢建筑短边相对,且至少其中一幢建筑为住宅建筑的,多层建筑之间短边的相对距离不得小于9米;,且不得小于13米;高层建筑之间短边的相对距离不得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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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裙房为遮挡建筑,且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其裙房与被遮挡建筑间距按照多层建筑规定的建筑间距标准执行。
  第三章 住宅日照
  第十六条 住宅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
  新城区的日照有效时间累计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新建住宅位于主城区、城市核心区的,日照有效时间累计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
  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在有效时间带内满足日照标准的,即为住宅符合日照要求。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向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经本溪市规划设计院复核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供真实的日照分析资料:
  (一);
  (二)三栋或三栋以上的多层、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的混合住宅;
  (三)有被遮挡建筑物的;
  (四)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日照分析范围是指被遮挡建筑范围,以拟建建筑大寒日8时至16时太阳方位角、,确定北侧扇形范围内被遮挡的住宅建筑。
  此范围内已批准、待建、在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时,自然山体对住宅建筑的遮挡不予考虑。
  第十九条 主城区、城市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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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