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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爱农业、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道办事处)将初审合格的《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审核表》《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附件3)以及《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汇总表》(附件4)各一式两份以及其它证明材料报县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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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核认定。县农委组建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评审组,依据认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查,实地考察考核,客观公正评审,出具评审认定意见。
第十条 公示备案。经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评审组评审通过的初级、中级新型职业农民,由县农委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县农委将确定的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名单报市农委备案。拟认定的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填写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县农委以正式公文报市农委,市农委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通知。
第十一条 对公示提出异议和反映的问题由县农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复核,调查核实的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证书颁发。对认定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作为优先享受政策扶持、接受培训、培养和指导服务等的有效凭证。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为农业部统一证书式样,由重庆市农委统一制作。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和管理,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市农委颁发和管理。
第四章 认定对象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县农委要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和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包括认定对象个人及家庭的有关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实行专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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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动态管理制度和自愿进退机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由县农委组织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对认定对象进行复核验证,合格者继续保留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作废。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1.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2.套取惠农、支农资金的;
3.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
4.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
5、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件的;
6.经营连续亏损3年的。
第十六条 对认定的初、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项目安排和扶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产业项目申报评审、贷款贴息、土地流转、农业保险及金融信贷担保等方面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力度。县、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要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技术指导服务,在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方面优先给予支持扶持。引导、鼓励和帮助持证新型职业农民主动更新知识,提升从业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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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级认定申请审核表
附件1
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初、中级认定申请审核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 程度
1寸免冠照片
家庭
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 证号
家庭人口
参加培训情况
从事主要产业
从业年限
本年度家庭年总收入(万元)
本年度年纯收入
总产量:
总产值:
产业品种规模
品种:
主要收入来源产业(粮、果、畜、菜、其他)
年收入
规模:
带动就业或发家致富人数
现有资格证书级别及获证时间
资格证书发证部门
拟申报级别
初级( ) 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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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从业
情况
简介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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