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2
3
4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5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独立地段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2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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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被归入相应的用地分类。
C8
社会福利用地
社会福利院、救助所、综合服务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等对特殊人群如:老年人、流浪儿童、残疾人实施救护,满足其生活、精神方面需求的设施用地。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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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为非城市建设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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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货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庄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村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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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其他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货运站用地
长途客、货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实际、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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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居住区级道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以下级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S12
主干路
城市主干路的用地。
S13
次干路
城市次干路的用地。
S14
支路
城市主干路和次干路之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施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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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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