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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幼儿/小学教育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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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幼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生(包括注册学籍、借读、补习以及其他在本校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乘车是指学校和其他单位利用自有或租用的机动车辆或者学生家长(监护人)租用他人机动车接送学生上下学或者参加学校统一组织活动的乘车行为。
学校和其他单位、学生家长(监护人)简称接送主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学生乘车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疏堵结合,防治并重”的方针,建立健全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的内容,构建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教育、
公安、交通运输、公路、住建、安监、卫生、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第二章车辆标准及所有人、驾驶人要求
第五条学生乘用车辆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二)属于学校校车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GB24315—2009);
(三)国家对机动车辆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六条学校和其他单位用于接送学生的自有或租用机动车辆或者学生家长(监护人)租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法律规定险种的同时,还需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拼(组)装车、报废车、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作为学生乘用车。
第八条学生乘用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车辆和驾驶人符合运行要求。
第九条接送主体租用车辆接送学生或者学校及其他单位利用自有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对车辆驾驶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核实:
(一)与驾驶车辆车型相符并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属营运车辆的,应当具备营运机动车驾驶人《从业资格证》;
(二)3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三)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任一记分周期无累计记满12分记录;
(四)无致人伤亡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五)无饮酒和醉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记录;  
(六)无刑事犯罪记录;
(七)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驾驶人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接送主体应当拒绝。
第十条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不超员超速、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确保车况良好,牢固树立文明交通、守法交通、安全交通意识。
第十一条学生乘用车辆所有人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驾驶人的,接送主体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驾驶人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送学生,不得随意变更。
驾驶人每次接收学生时,应当清点学生人数,送达学校后,要再次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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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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